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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项目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0/7/31 9:54:36 浏览次数:295 上海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项目监督制度
为加快推进有效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项目活动秩序,推进廉洁建设,促进依法开展项目活动、提高项目活动效能,加强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快速、高效、有序、合法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先就开展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监督管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组织的,项目执行单位、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监督检查实施主体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对项目所行使的职能,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实施监督检查。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督查人员与有关部门人员联合督查。
二、 项目监督范围
1、 由国家资金、街镇资金及国家、集体和私人共同出资而国家、集体资金出资比例超过50%等公有资金出资的重点项目;
2、 由国家和集体出资、融资的其他项目;
3、 由区人民政府授权督查的项目。
三、 项目监督内容
1、 对与项目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2、 对项目的审批程序、设计、启动条件等前期工作的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 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预算控制已经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 项目的实施环境、实施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估,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估。
四、 监督工作方式
监督采用经常性监督和跟踪监督两种方式,经常性监督是对项目的某个环节,根据实施情况,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的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是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1、 听取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或参加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 查阅或复制被监督单位资质证书、项目审批文件、合同文本和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核查被监督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必要时要求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3、 进入招投标、培训、活动等与项目有关的场所进行查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4、 向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监督单位的资金使用、活动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5、 根据需要,对涉及问题的单位进行延伸督查。
五、 提出处理意见
对项目存在的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和处罚: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通报批评;
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暂停项目;
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处理,及时报区政府决定。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及腐败行为,发出《监察建议书》,违纪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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