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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发布时间:2020/9/1 15:30:31 浏览次数:464 一、基本情况
上海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成立于2005年12月7日,取得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52310108782826084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组织社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解决社会组织日常工作和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承接党政组织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30号30-2号楼2楼夹层2A01-2A0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
注册资金:壹拾万元;
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办事处。
本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三、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本单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各项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影响
报告期内无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影响
报告期内无会计估计变更。
3.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无。
五、主要会计政策
1.会计制度
本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会计期间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本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单位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各项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5.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确认原则
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定或用途限定,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6.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本单位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提供劳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否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入,在收到时确认收入;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入,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本单位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六、税项
本单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本单位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 种 税率
增值税 3%;
七、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
㈠ 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⑴帐龄分析:
⑵主要债务人帐款
3、其他应付款
⑴帐龄分析:
⑵主要债务人帐款
4、净资产
1、提供服务收入
2、业务活动成本
3、筹资费用
㈢ 现金流量表注释(货币计量单位:元)
上海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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