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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企业联合会简介
静安区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区企联会)是经静安区社团登记批准,由区域经济领域内的各类、各种所有制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保护企业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保障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参与本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机制,发挥沟通与桥梁作用;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自律,倡导诚信经营,积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各方面的服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静安区商务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自愿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在本区范围内经市、区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类企业。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JINGANDISTRICT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缩写为SJE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区域经济领域内的各类、各种所有制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会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家服务、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企业守法自律。通过履行职责,增强功能,在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协调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发挥横向联动作用、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作用、信息交流平台作用和行业自律作用。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区域: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111号215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在会员单位和政府、工会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向企业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向政府、工会反映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呼声和要求
(二)作为区企业方代表积极参与区域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参加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会议的议题进行表决,并将决议贯彻落实到会员单位。
(三)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经营,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积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四)为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各方面的服务。了解、收集、汇总、分析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信息,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诉求,为本区政府制定相关决策、政策规范提供建议。
(五)参加市企业联合会的有关活动,传达和沟通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相关信息,发展与其他地区雇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与国内外、境内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的学习考察,为本区招商引资、吸纳先进业态、技术管理、市场拓展等做好服务。
(七)作为社团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的其他工作项目。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政策指导,协调服务,信息沟通,信息发布,业务培训,表彰评比。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区范围内经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并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各类企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本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或政府资助;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获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的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3日第3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联合会机构设置图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联合会岗位职责
一、会长岗位职责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负责人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秘书长岗位职责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推荐副秘书长名单,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5、组织秘书处和会员单位完成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并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三、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贯彻联合会工作计划意图,协调各部门关系并协助各部门完成工作目标。
2、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3、对各项工作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上级来文的传阅、处理及联合会秘书处发文的起草、发送等工作。
5、安排秘书处召开的各种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督促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6、定期编制“静安企联信息”及发送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公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文印工作,做好打印文件的保密工作。
2、起草各类有关文书。
3、做好公司的电子邮件收发和传真文件的收发工作,并予以记录。
4、做好秘书处资料的分类、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5、协助做好对外来客的接待、会议筹备等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财务岗位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
2、在秘书长的领导下,主持财务室工作,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3、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4、贯彻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法规,坚持原则,督促各部室做好开源节流工作,并做好会费收缴工作。
5、负责组织编制会计报表,清产核资。
6、参与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7、定期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自觉更新补充专业知识及技能。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出纳岗位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
2、严格遵循公司财务室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服从安排,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认真负责。
3、严格执行国家会计管理条例,负责备用现金的收支及保管,做到日清月结。
4、认真审核费用报销单据,确定发票的真实性及费用报销单各项目填写齐全正确,由负责人签名后方可报销,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收付款凭证,并及时打印现金日记帐。
5、负责公司支票的签发、领用与保管,签发支票需经财务主管同意后方可签发,支票领用必须填写领用单,经领导签名后方可领用支票。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
6、及时做好税收申报及解缴工作,每月按时领回税务资料,并及时反馈税收部门意见。按照税务部门关于发票的管理办法,负责公司发票的认购、保管及领用,定期装订税款抵扣款,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7、定期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自觉更新补充专业知识及技能。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会员部岗位职责
1、负责新会员的发展。
2、负责会员日常关系的的维护与会员数据的更新管理。
3、负责会费的收缴以及会员单位牌、聘书的制作。
4、负责联络会员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向会员提供尽可能的服务与帮助,探索新的会员服务项目。
5、筹备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的相关工作。
6、协助秘书处、办公室做好重要活动的组织,会务的组织等。
7、做好各行业专业人才的培训,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8、组织落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联席会议制度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联合会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序号 联合会 职务 姓 名 性别 单 位 职 务 任职届数 备 注 1 会长 郭康玺 男 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 首届 2 副会长 罗 岚 女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 首届 3 副会长 史 方 男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 首届 4 副会长 刘 毅 男 上海新静安(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 首届 5 副会长 时筠仑 男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首届 6 副会长 许 骍 男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 首届 7 副会长 庄虔贇 女 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 首届 8 副会长 姜 容 女 上海梅龙镇(集团)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首届 9 副会长 朱培樑 男 上海中信泰富广场有限公司 总经理 首届 10 副会长 芦 琳 女 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 首届 11 副会长 张 晶 女 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副总裁 首届 12 副会长 糜 良 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 行长 首届 13 副会长 单 军 男 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首届 14 副会长 郭健枫 男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主任 首届 15 副会长 唐 云 女 上海唐神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首届 16 副会长 庞言良 男 上海帝芙特国际茶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首届 17 副会长 杨振文 男 上海宇振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 首届 18 秘书长 陈国民 男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联合会 秘书长 首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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