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确认北京市西城区等70个地区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的通知
民发〔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3年,各地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创建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的通知》(民发〔2013〕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改革创新步伐进一步加快,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作用发挥进一步提高,涌现出一批积极进取、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地区。
按照《通知》精神,在各地自愿申报、省级(计划单列市)初审推荐的基础上,经综合评审,确认北京市西城区等70个地区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名单见附件),有效期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底。
希望以上示范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提高创建标准,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加大投入,注重改革创新,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探索和总结更多更好的经验。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的跟踪指导,确保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并且以点带面,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将视情开展检查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名单
民政部
2014年2月8日
附件
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 西城区、顺义区、海淀区
天津市: 滨海新区、和平区
河北省: 承德市、藁城市
山西省: 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包头市昆都仑区
辽宁省: 沈阳市铁西区、沈阳市沈河区
吉林省: 长春市朝阳区、延吉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 浦东新区、静安区、虹口区
江苏省: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
浙江省: 温州市、杭州市上城区
安徽省: 合肥市、铜陵市、淮北市
福建省: 晋江市
江西省: 吉安市吉州区、南昌市青云谱区
山东省: 泰安市、日照市、泰安市泰山区
河南省: 郑州市、洛阳市
湖北省: 宜昌市夷陵区
湖南省: 长沙市雨花区、石门县
广东省: 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青秀区、桂林市秀峰区
海南省: 海口市
重庆市: 渝中区、黔江区
四川省: 成都市、遂宁市、成都市锦江区
贵州省: 贵阳市乌当区
云南省: 昆明市五华区
陕西省: 宝鸡市、西安市碑林区
甘肃省: 酒泉市、定西市
青海省: 西宁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中宁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地区、克拉玛依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市
深圳市: 深圳市、龙岗区
大连市: 甘井子区
青岛市: 市南区、市北区
厦门市: 湖里区、集美区
宁波市: 北仑区、海曙区、鄞州区
(链接: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tzl/201402/201402005857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