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是培育社会组织的重要策略
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部主任 罗峰教授
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的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三大主体间的通力合作、协调互补,这是“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而要创新社会治理,社会组织是其多元治理主体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也就成了必然选项;在中国的语境下,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政府要发挥出杠杆与催化作用,即通过科学化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包括退出机制建设,培育和引导了社会组织发展。
静安区关于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做法,契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论述的精神,通过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流程、完善监管措施,为该区社会组织能力的提升与活力的迸发奠定了制度基础;也正是基于此,我们可以说,“退出”除了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环节外,也是“培育”的重要策略。
从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来看,政府在确定了需要从社会购买的服务与项目后,需要制订科学化的流程来保证其顺畅进行,也即静安正在推行的准入——监管——评估——退出机制。没有准入,各色社会组织容易一哄而上,不管该项目是否符合自己的宗旨,也不管自身是否有能力,这样容易导致管理部门的应接不暇或资源的错误配置;没有监管或监管能力的缺失,将容易引发服务承接者的投机行为或机会主义,这些直接违背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没有评估,特别是项目的中评估与后评估缺乏,致使社会组织所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无以衡量,宝贵的财政资源容易被浪费;没有退出机制,即社会组织的只进不出,致使其提升与改善服务质量动力机制的缺乏。
在一定意义上,评估与退出是监管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退出机制,其评估与监管意义、准入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社会组织的制度化退出,这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流程要求。
从社会组织的培育来看,建立起科学化的退出机制是培育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型年代,政府与社会仍处于一种不对称的关系状态中,社会的大量资源仍然由政府来掌控;社会组织要发展、其活力要激发,政府要逐步让渡空间、积极输入资源,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现实原因,即“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产生的资源输入,不是直接的财政拨款,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如通过与社会组织签订契约与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上说,如果公共服务的供给方违背合同的约定,必然要承受相应的代价,从“游戏”中退出也就成了合同管理中的重要选项,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就成了一种法律关系。在静安的实践中,“黑名单”制度就是社会组织退出的制度化表现。
之所以说“退出”机制也是一种“培育”策略,因为“退出”能给相关的社会组织释放出压力信号,促使其提升自组织能力和服务供给能力;已退出的社会组织也并非永远没机会,它们通过一定时期的“闭门思过”来反思、沉淀进而提升自己。社会组织就是在这种竞争与压力的环境下得到成长。
(来源:文汇报 2013年12月23日 第4版
http://whb.news365.com.cn/ewenhui/whb/html/2013-12/23/content_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