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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转载】枢纽型社会组织符合社会管理主体“去行政化”要求

 

枢纽型社会组织符合社会管理主体“去行政化”要求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  董幼鸿
  

      长期以来,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往往面临两难的困境,也确实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这为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组织功能方面提供了法理性依据。
      静安区在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组织作用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创新了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实现以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为中心,逐渐搭建了“1+5+X”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模式。这个系统把静安区所有的社会组织都纳入了管理和服务网络,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促进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创设了良好的政治生态。这种通过建构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的方式实现了社会自组织化和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目标,成为实现社会资源整合的主要路径依赖。
  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发展、服务、管理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作为链接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枢纽型社会组织符合社会管理主体“去行政化”的要求。
  枢纽型社会组织把业务主管职能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使社会组织体现专业作用和服务特色,消除了社会组织对政府天生的“戒备心理”,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通过有效的服务和引导,更容易赢得社会组织的信任,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治自律”的水平,促进社会组织的社会化、专业化,有效地引导社会组织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和角色;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枢纽型社会组织也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载体和平台,实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的“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新要求;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建立还有利于将社会组织纳入其监管范围,运用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民众监督等多种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成长,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监管功能。
  然而,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发展中也遇到了瓶颈和挑战,比如,人才的缺乏、政策的限制、资源的短缺、法制的缺失、监管的不足等问题。为了破解枢纽型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政府首先应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职能转交给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其服务、引导和监管其他社会组织的功能;其次,政府创新公共服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枢纽型社会组织有偿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解决组织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再次,加强政府对枢纽型社会组织考核与监管,健全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优化枢纽型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其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其能成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可靠的桥梁与纽带,防止枢纽型组织出现功能“失灵”现象;最后,要加快对枢纽型社会组织激励的政策设计,加大对枢纽型组织扶持力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来源:文汇报 2013年12月11日 第三版 http://whb.news365.com.cn/ewenhui/whb/html/2013-12/11/content_26.htm)